关于2015年报销托儿费的通知

日期: 2015/11/09 作者: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及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3〕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学校报销托儿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二、 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双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二)单职工,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30元/生、月。
(三)单职工,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幼儿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四)单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我校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

三、报销流程:
将票据按照财务处规范粘贴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职工本人签字后(粘贴单和每张发票上都要签字,单张发票不用粘贴),连同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证等相关证明送人事处人事科审核签字,再到财务处核算科报销。

四、注意事项:
(1)报销票据必须是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该票据共两联,分父亲联、母亲联,请按实际情况粘贴相关联。
(2)报销票据单上须明确所缴纳保教费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3)审核及报销时间:2015年11月12日—11月13日
(4)地点:人事处人事科(办公楼一层108室)联系人:张庆桢 电话:86180036

                                    人事处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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